版本: V1.0 | 生效日期:2026 年 10 月 28 日(首次发布,替代线上简版;后续修订适用《平台规则总则》第 3 条程序)
1.1 现阶段(平台自营模式):自营店销售款由平台收取并结算;第三方商家在支付分账能力开通前暂不开放线上收款(见 02 §6.2)。分账模式开通后按本规则第 2 条执行,调整结算模式提前 30 日公示。
1.2 结算资金走向全程留痕(merchant_settlements / batches 台账),平台不截留、不挪用商家货款(分账模式开通后适用)。
2.1 账期 = 消费者确认收货次日起 15 个自然日 + 顺延 1 个工作日(试业期风控优先安排,协议已明示)。
2.2 状态流转:待确认收货 → 账期内(冻结)→ 可结算 → 已结算;确认收货超时未确认的,按物流签收后自动确认时间起算。
2.3 批量结算由系统按批次打款至商家绑定账户(对公/经营者本人账户)。
3.1 出现下列情形的,相应订单暂缓结算直至风险解除:未完结售后/退款争议、违规调查(R2 C/D 级)、保证金不足未补缴(R4 §5)、司法/行政机关冻结要求。
4.1 试业期平台技术服务费率 0%(零抽佣);调整提前 30 日公示且不追溯。
4.2 支付渠道手续费按渠道商公示标准执行;提现手续费以平台公示为准(当前 0,如有调整提前 30 日公示)。
5.1 平台向商家出具其应付服务费(如有)的合规发票;商家向消费者承担开票义务(02 §5.5)。
6.1 退款成功、拒付(chargeback)、司法冻结的订单从应结算额中扣减或追回;追回顺序:未结算余额 → 保证金 → 法律途径。
6.2 汇率/金额误差以平台台账与支付渠道对账单为准,误差超过 1 元的逐笔人工核对。
7.1 商家可在后台下载对账单(订单、退款、佣金、净结算额);对账异议 30 日内提出,逾期视为认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