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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3 · 锦云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(V1.0)

版本: V1.0 | 生效日期:2026 年 10 月 28 日(首次发布,替代线上简版;后续修订适用《平台规则总则》第 3 条程序) | 依据:《电子商务法》第41–45条、《民法典》第1195–1197条


1. 适用范围

1.1 适用于平台内商品、店铺装修、评价与内容中涉及的商标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、邻接权等权利纠纷。

2. 通知(权利人侧)

2.1 权利人认为平台内内容侵犯其权利的,通过平台投诉入口(或邮箱 yunxishare@163.com)提交:
(1)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;
(2)权属证明(商标注册证、版权登记证书、专利证书等)及侵权初步证据;
(3)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(比对说明、截图、链接);
(4)真实性承诺:保证通知内容真实,恶意错误通知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3. 平台处理(通知—删除/转送)

3.1 平台收到合格通知后及时(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)审查;初步成立的,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、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,并将通知转送相关商家。

3.2 平台同时在平台内公示处理结果(店铺、措施、依据),依法公示不少于规定期限。

4. 反通知(商家侧)

4.1 被采取措施的商家可提交不侵权声明及证据(权属文件、合法授权链路、在先使用证明等),并承诺真实性。

4.2 平台将声明转送权利人,告知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。

4.3 权利人在收到转送后 15 日内未投诉或起诉的,平台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(《电子商务法》第43条)。

5. 错误通知与恶意投诉

5.1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商家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(含合理维权费用)。
5.2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(如伪造权属、明知不侵权仍批量投诉打击竞争对手),造成损失加倍承担赔偿责任(《电子商务法》第42条第3款)。

6. 平台义务

6.1 平台及时受理、依规处理并公示;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(第45条)。
6.2 平台建立侵权档案,对重复侵权的商家升级处置(参照 R2)。
6.3 本规则的受理渠道、处理进度在商家后台与公示页可查。

深圳市龙硕实业有限公司 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75151518
住所: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南华花园华日阁 4C | 法定代表人:邓文瀚
本规则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首次发布并生效(平台试运营期),此后修订按《平台规则总则》第三条程序公示。